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025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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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5869515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5号 | ||
文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5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5号
当事人:谭睿,男,1983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及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谭睿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谭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7年7月至今,谭睿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姚某某”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路百度国际大厦证券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姚某某”证券账户)下设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14年7月16日,信用账户开立于2015年4月8日。2014年8月8日至2023年12月11日期间,谭睿操作“姚某某”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多只股票及可转债,累计亏损585,005.81元,期末仍持有“国电电力”“ST联络”“兰卫医学”3只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涉案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劳动合同、情况说明、交易所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谭睿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证券,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谭睿积极配合调查,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谭睿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45,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