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5-0000025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5869347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4号
文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4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4号

当事人:苏宝亮,男,19746月出生,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及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苏宝亮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苏宝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1月至2024年3月,苏宝亮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2018年6月13日至2024年2月28日期间苏宝亮使用詹某茂名下中信证券账户、中信建投证券账户、招商证券账户冀某龙名下招商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平安银行”“光大证券”“隆22转债”等多只股票或可转债累计盈利1,470,437.74元。

上述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所计算结果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苏宝亮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证券,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其主动供述、配合调查等情节及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没收苏宝亮违法所得1,470,437.74,并处以75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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