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543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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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5730869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周建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89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周建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周建锐: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合规负责人兼任证券投资顾问并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业务推广过程中个别营销人员存在误导性宣传;个别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时任总经理周建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