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342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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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2106352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9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对次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上线前对系统功能测试不充分,未对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操作及变更系统行为进行监控,未有效保护客户信息等。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提升网络和信息安全意识,加强信息系统管理,建立重要信息系统上线、变更的审查、测试、监测机制,健全交易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切实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