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202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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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8906624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三强、杨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7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三强、杨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雄在拟担任你公司独立董事时,你公司、杨雄于2022年5月20日分别作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称杨雄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杨雄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上述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
你公司、杨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吴三强作为你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吴三强、杨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