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168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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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7419700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南油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0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南油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南油大道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从业人员于2021年至2022年间私下委托他人进行客户招揽;二是未能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和纠纷。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营业部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不足,在营销、客户服务、投诉处理等环节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以下简称《经纪业务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经纪业务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