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3616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1827365000 |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吴加维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19号 | 主 题 词 |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吴加维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加维、杨依明、刘炜、李明辉、黄爱雪:
我局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现场检查发现,智动力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及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我局已对智动力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18号)。
吴加维作为智动力董事长,杨依明、刘炜作为时任总经理,李明辉、黄爱雪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加维、杨依明、刘炜、李明辉、黄爱雪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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