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361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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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1827239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18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不良品有关核算不准确、相关年度商誉减值测试参数设置不合理、委托加工业务未按照净额法核算、模具收入与相关产品成本核算不匹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足、报废品会计处理缺乏依据等问题,影响你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外,你公司在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等方面也存在不规范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你公司应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四、你公司应对相关年度商誉减值测试参数设定的合理性进行审慎评估,确保商誉减值计提的准确性。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