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301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0442767000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黄国铭、陆波、陈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16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黄国铭、陆波、陈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黄国铭、陆波、陈桂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2年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3年1月19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与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度报告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同时,因上述业绩预告数据不准确,导致公司未及时提示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二、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3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追溯调整2021年度财务报表,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事项反映你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黄国铭、总经理陆波、财务总监陈桂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黄国铭、陆波、陈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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