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3012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0442767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黄国铭、陆波、陈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16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黄国铭、陆波、陈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黄国铭、陆波、陈桂: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2年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3年1月19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与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度报告》中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同时,因上述业绩预告数据不准确,导致公司未及时提示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二、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3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追溯调整2021年度财务报表,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事项反映你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黄国铭、总经理陆波、财务总监陈桂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黄国铭、陆波、陈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