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300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0441291000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学敏、卢现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17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学敏、卢现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学敏、卢现友:

2023年4月17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200万元到-4,200万元,同比由盈转亏。经查,你公司在存货出现减值迹象时,未及时审慎判断相关减值计提对公司业绩盈亏变化的影响,导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下同)第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学敏,财务总监卢现友,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学敏、卢现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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