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300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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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0441172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壬华、何兴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15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壬华、何兴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壬华、何兴泰:
2023年4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2022年业绩预告进行大幅修正。经查,你公司在2022年度业绩预告编制过程中,部分研发收入确认不规范、坏账准备计提不足、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不审慎,导致公司2023年1月30日业绩预告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偏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吴壬华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何兴泰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壬华、何兴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