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063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5080110000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志芳、刘多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55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志芳、刘多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志芳、刘多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王生物或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就个别子公司商誉减值测试参数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海王生物2022年在对某子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采用主要客户约定的合同账期测算营运资本,但公司实际周转天数明显超出合同账期。你们未对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做出审慎的审计判断,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年)》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未关注相关股权投资核算不恰当的情形

海王生物持有的某投资基金在2020年、2021年进行了利润分配,公司对该投资以权益法核算,但未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处理,直到2022年才进行会计处理。你们未对上述会计处理进行恰当的职业判断并提出审计调整意见,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志芳、刘多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法定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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