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091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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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3823162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永续传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永续传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永续传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深圳博达天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管理人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未实际参与深圳博达天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达天禧)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未切实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二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部分投资者披露博达天禧2019年7月至今的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材料。
三是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资料。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