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030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288040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2号
文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2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2号

当事人:罗波,男,1973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罗波内幕交易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激光)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罗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1年11月11日,大族激光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拟分拆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大族光电设备有限公司(2022年1月变更为深圳市大族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3月更名为深圳市大族封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光电)上市有关事宜,并计划于2022年5月递交申报材料。大族激光董事长兼总经理高某峰、副董事长兼常务副总经理张某群、财务总监周某强,大族光电总经理罗波等人参加会议。

11月20日,大族激光、大族光电召集中信证券、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开会,成立大族光电上市项目组。11月22日起中介机构开始尽职调查等工作。

11月29日,中信证券就申报方案向大族激光、大族光电汇报,确定对大族光电进行增资、调整实施大族光电股权激励方案等事项,以使得大族光电满足发行条件。

2022年1月6日,大族激光董事会经审议,同意对大族光电股权激励方案进行调整,终止原激励方案2022年度、2023年度股权激励。

1月26日,大族光电完成股份制改造。

2月16日,为满足大族光电上市独立性要求,罗波辞去大族激光副总经理职务。

2月17日,大族激光和战略投资者谈判大族光电增资事项。

2月21日,大族激光董事会经审议,同意员工持股平台及五方战略投资者对大族光电进行增资,增资总金额不超过2.82亿元。

2月23日至3月1日,中信证券制定分拆上市预案初稿。

3月7日,大族激光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分拆子公司大族光电至创业板上市相关议案。

3月8日晚间,大族激光公告了分拆大族光电上市相关文件。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22〕5号)第七条的规定,大族激光分拆控股子公司大族光电至创业板上市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1年1111形成,于2022年3月8日晚披露罗波2017年3月至2022年2月任大族激光副总经理,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其2014年5月起任大族光电总经理,2022年1月起任大族光电董事长、总经理,全程参与筹划、实施分拆大族光电上市相关事项,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1年11月11日。

二、罗波内幕交易“大族激光”股票情况

张某系罗波前同事。“张某”证券账户2020年7月30日开立于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深圳市深圳湾一号证券营业部,下挂深市股东代码029****461。“张某”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罗波和张某,账户开立后绝大部分交易由罗波决策操作。

2022年2月18日,罗波决策买入“大族激光”,并在与张某通话的同时要求张某下单,“张某”证券账户买入“大族激光”股票20,200股,成交金额942,484元。罗波自认,考虑到大族光电尽调工作结束,即将公告分拆上市事项,对大族激光应该有利好,同时为避嫌,因此让张某操作。内幕信息公开后,罗波决策并使用自己手机陆续卖出相关股票。经计算,交易亏损311,688.4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公告、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罗波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利用相关内幕信息决策买入“大族激光”股票。罗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罗波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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