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819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0201160000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陈萍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04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陈萍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陈萍:

经查,你在任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违规参与客户证券账户出借,并为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以上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于2022年12月7日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深圳证监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2008号体育大厦东座)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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