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819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0174372000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陈夏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03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陈夏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夏珊: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的行为。

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正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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