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819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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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0174372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陈夏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03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陈夏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夏珊: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的行为。
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正,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