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436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4321792000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袁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47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袁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袁博

经查,深圳基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成资本)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你于2017年1月至今担基成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基成资本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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