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436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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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4321792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袁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47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袁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袁博:
经查,深圳基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成资本)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你于2017年1月至今担任基成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基成资本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