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433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4298842000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及郭晓伟、蔡泽伟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55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及郭晓伟、蔡泽伟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郭晓伟、蔡泽伟:

你公司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1号,下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董事长郭晓伟、董事会秘书蔡泽伟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郭晓伟、蔡泽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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