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401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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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3807227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45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流程存在不足。业务系统未强制要求客户在付款前阅读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业务系统未限制客户短时间内多次重复进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二是营销宣传合规管理不到位。合规审核未能覆盖对外营销的全部环节;个别营销素材内容及个别自媒体账号名具有一定的误导性。三是未按规定保存业务档案。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修正)第三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修正)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营销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内控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自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每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本季度合规检查情况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