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357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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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3025065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陈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43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陈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萍:
经查,你作为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在知悉客户证券账户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未予制止,并多次在账户所有人、账户实际使用人之间传递账户相关信息,在客户回访时提前告知客户提供不实信息应对回访。以上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强化守法合规意识,严格执业行为管理,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