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331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2501881000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慷、李银耿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2022)141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慷、李银耿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慷、李银耿:

经查,你公司在2021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编制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信用减值损失,未能准确计算股份支付费用,导致公司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2022年2月26日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出现较大偏差。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慷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银耿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王慷、李银耿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监管措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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