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2100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0086910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20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6月和2020年12月,你公司承诺对深圳市同心小额再贷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中,相关方尚未向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和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按承诺进行连带支付。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含明确的整改计划和时间。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