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209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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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0086790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19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产控)和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投资)系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国际)控股股东。2021年6月至7月期间,皇庭产控和皇庭投资所持皇庭国际1.18%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被动平仓,皇庭产控、皇庭投资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比例超过1%。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下同)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皇庭产控、皇庭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