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973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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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56287656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林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94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林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林知:
经查,深圳雪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杉基金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个别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你于2015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担任雪杉基金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