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966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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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深圳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656036129000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汪家胜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99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汪家胜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汪家胜:
经查,你在担任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的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尽职调查程序履行不到位,未有效反馈落实内核会议意见要求,你签字确认的发行保荐书中发行人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汪家胜(身份证号码:340102***********3)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