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794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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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53007912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82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核查,你公司在向客户宣传投资顾问服务产品过往业绩时,存在收益率计算方法不恰当、计算结果不准确的问题,且未提供明确的计算口径。
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对上述问题深入整改,对业务推广、营销宣传内控机制进行全面自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