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778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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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52813086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戴朝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7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戴朝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戴朝辉:
经查,深圳市富盛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盛德)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备案手续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你于2016年11月至2020年12月任富盛德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富盛德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