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060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42026577000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德讯证券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德讯证券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德讯证券顾问有限公司

公司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营销人员存在提示未签约客户关注个股的情况二是部分月度策略报告以及诊股报告未经合规部门审核;三未按公司规定及时对客户进行电话回访四是个别营销人员在营销过程中存在“建仓等具有一定误导性的表述;五是公司部分营销自媒体账号存在未注明投顾人员姓名和资格编号、免责条款不完备的情况;是对于企业微信中的语音电话沟通未进行有效监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四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措施自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你公司应当对上述各项问题逐项全面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切实做到合规经营。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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