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30762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4124918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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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号

当事人:深圳前海动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产投资或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彭跃,男,1983年9月出生,动产投资实际控制人、时任执行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动产投资违反私募监管法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动产投资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未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动产投资发行的深圳动产壹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三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四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五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六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八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九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十一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等8只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毕后未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二、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动产投资发行的深圳动产壹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三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2只私募基金产品,向投资单只私募基金金额小于100万元的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动产投资发行的深圳动产壹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三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四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五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六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八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九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十一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动产鑫享五号私募投资基金、动产鑫享九号私募投资基金等10只私募基金产品,通过在宣传推介材料中明确“业绩比较基准”“预期收益率”、由关联方深圳市动产资本管理集团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及彭跃等人签署《保证承诺函》等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上述违规事实,有公司提供的材料、谈话笔录、投资者提供的材料、银行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动产投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彭跃作为动产投资实际控制人、时任执行董事,是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深圳前海动产投资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二、对彭跃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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