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30762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4124864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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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

当事人:深圳市信诚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达或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何采山,男,1974年9月出生,时任信诚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信诚达违反私募监管法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信诚达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未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公司发行的深圳信诚达汇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信诚达物流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信诚达汇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信诚达仁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信诚达八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信诚达汇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6只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毕后未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二、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公司发行的深圳信诚达八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信诚达物流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信诚达仁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信诚达汇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信诚达汇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信诚达六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6只产品,通过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固定预期前端收益率、固定后端保障收益率、固定付息时间,并约定由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投资者签署《基金份额回购协议》等形式,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公司发行的深圳市信诚达汇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通过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投资者签署《基金份额预约受让协议》,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三、未对部分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

公司在募集设立深圳信诚达仁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信诚达汇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信诚达汇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时,未按规定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上述违规事实,有公司提供的材料、询问笔录、投资者提供的材料、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

信诚达上述行为违反《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何采山时任信诚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是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深圳市信诚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二、对何采山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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