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深圳资本市场的实践与发展
日期:2025-01-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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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建立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长效机制。作为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一环,有效化解证券矛盾纠纷是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的必然要求,也是资本市场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本源初心”,深圳证监局积极协同各有关单位,综合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于2013年率先在全国创建了调解、仲裁、自律、监管“四位一体”的证券纠纷化解模式。运行过程中,调解优先原则、先行赔付实践先后被上升为资本市场法定投资者保护制度,证券仲裁完成先行试点并在全国进一步推广,诞生了一系列全国性的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为纠纷治理能力的法治化、现代化贡献了“深圳智慧”。
目前,我国证券投资者已超过2.2亿户,其中超过99%为自然人投资者。整体上,中小投资者在资金实力、信息获取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相对弱势,而证券矛盾纠纷又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涉众性、分散性等特点。从一线纠纷化解实践看,投资者对解纷的便利性、高效性等诉求较为突出。为此,深圳证监局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准确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的实践要求,坚持把调解作为解纷首要方式,最大程度推动案结、事了、人和,同时综合运用诉讼与非诉机制、行政监管与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通过商事仲裁、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司法支持等合力促进解纷资源和功能整合,一体推进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有效保护和相关社会矛盾纠纷的就地协商、及时处置和妥善化解。
一是坚持调解优先。完善证券调解机制架构。2013年,推动设立首个专门性、独立性资本市场纠纷调解机构——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强化证券调解组织的专业性、公正性和公益性。2016年,调解中心入选全国首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试点调解组织。畅通证券调解的导入渠道,开发在线申请系统实现线上调解,提升调解便利性;注重发挥自律和监管引导,强化经营机构接受调解并保证履行的诚信约束,促进纠纷源头化解;拓展证券调解深度广度,明确调解优先原则,并协调推动调解中心与深圳中院建立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机制,固化证券调解在司法过程的制度性安排。2019年《证券法》、2022年《期货和衍生品法》均规定经营机构不得拒绝普通投资者提出的纠纷调解请求,调解优先原则上升为资本市场基本法律原则。近十年来,调解中心累计办结纠纷3000余件,调解率近九成,达成和解金额超32亿元,有效促进证券矛盾化解,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是夯实解纷法治基础。密切调解与仲裁对接。十年间,通过调仲对接、诉调结合确认案件上千宗,确认金额逾30亿元,充分保障九成以上争议金额的强制执行效力。发挥“调解+仲裁”专业与灵活的双重优势,2017年高效化解长达四年之久的某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纠纷,入选2018年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引领证券行业仲裁实践,2021年以深圳建设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推动设立首个证券仲裁中心——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率先在全国启动证券行业仲裁试点。成立以来累计办结案件1176宗,金额超过300亿元,试点成效初显。
三是助推证券群体纠纷化解。支持保障先行赔付的深化探索。发挥“监管+调解”两方面积极性,2014年促成首例IPO发行人大股东主动先行赔付案。2019年《证券法》将先行赔付上升为法定投资者保护制度,深圳地区的个案探索为推动资本市场纠纷治理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有益参考。综合运用“示范判决+纠纷调解”机制化解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系列纠纷。其中,2022年、2024年分别有一起案件被证监会评为当年度全国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该两案和解金额合计超过6100万元。
落实好、发展好资本市场新时代“枫桥经验”,必须继续坚持把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未来,聚焦进一步完善“四位一体”等模式的集体性解纷方式、程序和效能,需要更加注重行政监管与社会自治的合力发挥,在机制的创新融合上着力,不断优化证券矛盾纠纷的分类处置,大力支持发展证券仲裁,推广接受调解和仲裁的书面承诺,增加投资者权利救济“可选项”,同时探索支持投资者通过调仲衔接、诉调对接解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交易类赔偿纠纷,推动扩大民事赔偿覆盖面,切实提升投资者获得感,促进提振资本市场信心预期和内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