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540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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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5710865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徐丽霞、张卫平、孔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2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徐丽霞、张卫平、孔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徐丽霞、张卫平、孔苗:
经查,截至2024年4月30日,山西九加一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加一)未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徐丽霞作为董事长、张卫平作为总经理、孔苗作为董事会秘书,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要求你们及时在规定网站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并于6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