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647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85662915000
名        称 关于对潘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16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潘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潘海涛:

经查,2022年7月,你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任职期间,存在尚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但是已在参与制作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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