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624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85291918000
名        称 关于对山西牧标牛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1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山西牧标牛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西牧标牛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2023年4月30日,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当充分重视上述违规问题并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于6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35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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