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920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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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1476493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太原市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31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太原市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太原市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3年7月,你公司在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能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作出承诺,若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国新能源前身,以下简称山西天然气)因诉讼事项需向东山煤矿承担赔偿责任,且山西天然气完成借壳上市,则按出资比例代山西天然气向东山煤矿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12月,承诺中的相关条件成就,承诺已生效。按照承诺,你公司应按24.5%的出资比例向山西天然气支付1301.13万元。2013年与2018年,山西天然气分别与东山煤矿签订民事调解书、和解协议,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截至目前,你公司实际支付860.13万元,剩余441万元未支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二条规定,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严格履行承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