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8575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0547329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忻州市涌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30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忻州市涌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忻州市涌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未及时更新私募基金产品信息及投资运作情况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