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432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3865340000
名        称 关于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2〕2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以及辖区监管责任制有关要求,我局20226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出售房产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与张白玉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房产交易的成交金额为1,300万元,处置收益为731.60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利润的42.21%。直到2021年9月,公司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二)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1.2020年8月25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江西强联电气有限公司的债权进行担保,担保最高额为2,000万元。

2.2020年12月25日,公司与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签署2份《保证合同》,分别为子公司江西强联电气有限公司500万元本金及利息进行担保。

3.2020年12月25日,公司与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江西强联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进行担保,担保限额为650万元。

4.2021年8月26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子公司江西强联电气有限公司2,000万元本金及利息进行担保。

5.2021年10月18日,公司与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子公司江西强联电气有限公司1,000万元本金及利息进行担保。

6.2021年10月18日,公司与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江西强联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进行担保,担保限额为650万元。

    公司在上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均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其中第(3)项担保事项未在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2021年度发生的对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均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规定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1.与收入有关的内部控制未有效执行。公司执行的与绝缘子有关的产品收入确认时点不符合年报披露的收入确认原则。公司2020年、2021年年报披露的收入确认具体原则为“内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购货方,需要先经现场开箱验收,经客户确认合格后确认收入,且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已确定,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产品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但公司在2021年6月前仅依据发货单确认收入。另外,检查发现部分销售合同或单据要素填写不完整,如公司取得的《到货验收单》未填写实际交货期、收货方签收时间等信息;《验收移交单》未填写到货方式、参加验收人员、验收时间等信息。

    2.内控评价结论不恰当。公司因收入确认不规范,年审机构在2020年年报审计时对公司确认的不符合确认条件的收入进行了审计调整,调减金额为1,839.79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4.31%,调整金额达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中的“重大缺陷”标准。但公司在披露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称“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披露的2020年年报中“报告期内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况”为“否”,“财务报告重大缺陷数量”为“0”,评价结论不恰当。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4号——财务报告》第八条、《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第三条规定。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错误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不准确,知悉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传递实际情况不符。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29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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