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320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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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190808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山西金粮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2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山西金粮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西金粮饲料股份有限公司、李照亮、杜艳君:
经查,截至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下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下同)第十二条规定。董事长李照亮、董事会秘书杜艳君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李照亮、杜艳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充分重视上述违规问题并汲取教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