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927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5396561000
名        称 关于对太原矿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宁维泉、宁振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2〕16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太原矿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宁维泉、宁振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太原矿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宁维泉、宁振兵:

经核查,太原矿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矿电气、公司)2015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存在股份代持,其中:

2015年8月至2018年9月,太矿电气股东秦丽霞通过定向增发和二级市场交易多次为他人代持股份,合计代持2,877,000股,占总股本的6.89%,其中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宁维泉代持股份1,277,000股。

2015年8月至2019年3月,太矿电气董事、副总经理宁振兵通过定向增发和二级市场交易多次为他人代持股份,合计持股1,107,000股,占总股本的2.47%,其中为宁维泉代持股份497,000股。

对于上述代持行为,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宁维泉,董事、副总经理宁振兵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规定,宁维泉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宁维泉、宁振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充分重视上述违规问题并吸取教训,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26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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