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365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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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48745532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邵寅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1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邵寅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邵寅飞:
经查,我局发现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0月14日至10月15日,你通过大宗交易受让深圳市航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160万股股份,该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2021年10月15日至10月19日,你将该股份全部卖出。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