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5-0001140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59106076000
名        称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2025〕2号 主  题  词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或控股股东),住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

高彦清19662月出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化科技或上市公司)、华阳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华阳集团、高彦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4月至6月期间,华阳集团持有潞化科技24.19%的股权,为潞化科技控股股东。2021年4月16日和2021年6月30日,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华阳集团通过直接划转方式,将潞化科技账户资金1,126,449,959.33元划转至华阳集团账户,占潞化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74%,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1年9月30日,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潞化科技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对账单、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潞化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华阳集团,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划转潞化科技账户资金,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潞化科技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其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高彦清,负责华阳集团财务、上市公司统筹协调等工作。高彦清未审慎关注上市公司监管要求,未对潞化科技的资金管理作出合理安排,导致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资金被华阳集团两次划转,高彦清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华阳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二、对高彦清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5年9月10日            

       对第三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经行政复议撤销。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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