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256188 | 分 类 | 行政监管措施;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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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山西局 | 发文日期 | 1631229120000 |
名 称 | 关于对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1〕8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内部控制方面
你公司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部分制度执行不到位、对子公司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第十条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方面
(一)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不准确
2019年,你公司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临汾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蒲县能源有限公司预付账款5.55亿元,2019年6月末该预付账款余额为4.85亿元,前述关联方资金往来你公司未在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
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十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你公司控股股东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1年1月-2021年4月期间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6亿元、0.51亿元,上述款项已于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完毕。前述事项你公司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中进行披露。
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十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06)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