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131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69127240000
名        称 关于对国能东方期货(上海)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26〕2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国能东方期货(上海)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能东方期货(上海)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110420W自有资金投资未按公司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流程,反映出自有资金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健全,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严格对照相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自有资金投资管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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