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4773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4398160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陆铭轩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5〕74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陆铭轩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陆铭轩:
经查,你在紫金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通过个人微信私下向客户提供含有交易品种、买卖点位及数量的期货交易建议,并指导客户交易,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合规意识,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切实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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