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1528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706912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中辉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5〕22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中辉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辉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00020930W)在部分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过程中未有效履行主动管理职责,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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