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606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84109700000
名        称 关于对张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23〕7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张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征

经查,你于20214月至今任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嘴)监事。2022年6月27日至2022年11月29日,你与配偶何华菊合计买入“陆家嘴”33,500股,交易金额329,665元;何华菊卖出“陆家嘴”15,600股,卖出金额160,688元。2022年4月14日至2022年8月9日,何华菊买入“陆家B股”7,000股,买入金额6,213美元;卖出“陆家B股”2000股,卖出金额1772美元。

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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