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605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84273440000
名        称 关于对杨文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23〕80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杨文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文山:

经查,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尔软件或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2018年、2020年,格尔软件及其子公司上海格尔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采购、销售业务,导致公司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不准确,其中2018年至2020年虚增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4.78万元、250.67万元、77.38万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的比例分别为3.83%、3.58%、1.36%;2021年虚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0.37万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的2.39%;虚增2018年营业收入1119.81万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的3.63%,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6.98万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的0.49%。

格尔软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格尔软件时任总经理,负责格尔软件经营管理,审批了相关采购付款流程,但未勤勉尽责,是格尔软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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