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174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4949948000
名        称 关于对平安鼎创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23〕2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平安鼎创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平安鼎创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平安鼎创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93832533)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事实:

一是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存在未合理审慎地审查用于产品宣传的相关数据,未审慎进行产品投后管理等情形;二是基金投向的境外关联主体通过对外借款先行垫付投资资金,并产生资金使用成本,该事项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你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

上述事实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1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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