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157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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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399148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3〕2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债券承销及受托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债券承销尽职调查方面,个别债券项目对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专业意见核查不充分,对审计报告中内容遗漏、数据错误等情况未要求审计机构补充或更正;个别债券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内容不准确,部分尽职调查材料引述的财务数据有误。
二是债券受托管理方面,个别债券项目未及时就发行人的严重失信行为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恪守勤勉尽责义务,加强业务质量控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