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157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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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399130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3〕2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债券承销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债券承销尽职调查方面,个别债券项目对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担保情况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个别债券项目关于对发行人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项目的核查不够独立、审慎。
二是债券发行核查方面,你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健全内部制度和工作流程,部分债券项目对发行环节认购相关事项的核查不够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13号令)第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80号令)第六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恪守勤勉尽责义务,加强业务质量控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1月18日